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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0-1130005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市监20207

当事人: 永仁县永定镇行家铺子量贩自助火锅餐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532327×××××××× 

住所(住址):永仁县永定镇永仁古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曾××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永仁县永定镇永仁古城××××××××

案件来源:日常监督检查。

调查经过:经查,2019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列行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永仁县永定镇行家铺子量贩自助火锅餐馆未取得健康证的从业人员蔡××在岗工作,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永市监改〔2019〕7号),要求立即辞退或者安排进行体验,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工作。2020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列行日常检查工作中,再次对永仁县永定镇行家铺子量贩自助火锅餐馆进行检查,乃发现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蔡××还继续在厨房内配塔各类菜倄。

当事人的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安排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供认不讳,其行为属于未取得健康证明,安排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永仁县永定镇行家铺子量贩自助火锅餐馆《营业执照》一份,证明永仁县永定镇行家铺子量贩自助火锅餐馆存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一份,证明永仁县永定镇行家铺子量贩自助火锅餐馆法人的存在和代表法定代表人签署相关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云南省居住证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合法有效;

4.食品经营许可证一份,证明当事人所从事的行业;

5. 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业人员蔡××身份证和相片各一份,证明从业人员蔡××的存在;

6.责令改正通知书(永市监改[2020]7号)一份,证明要求当事人整改的内容和整改时限;

7送达回证三份共3页. 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执法人员所送达的所有法律文书;

8.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整个现场检查的现实存在情况;

9.图片二份共2页,证明现场的基本情况的存在;

10.整改情况报告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存在。

1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确切地址;

12.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时间、地点、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安排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来龙去脉、事实等情况。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0年2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市监罚告〔2020〕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应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健康证明,安排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较好,及时中止违法行为,并已整改落实到位,且违法情节轻微;此情节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健康证明,安排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及第(六)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5000元(伍仟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2月27日

(市扬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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