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检 罚书字〔 2020 〕第(09)号
案件性质: 违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法规
被处罚人: 代** 性别 男 年龄 34 岁,族别 汉族
工作单位: 无 住址 四川省都江堰市灌口镇万岭村2组
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0年9月13日1:30时永仁高速路口警务检查中发现皖K6C130车辆运输苗木未持有植物检疫证书,9月13日7:50时方山检查站民警电话请前往办理,9:30我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执法人员杨东明、钱发明、钟学方到县方山检查站对当事人代自强询问,货主代自强承认该车26株蓝花楹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以上事实有当事陈述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纠正代自强违反法规行为。
(2)处以代自强壹仟元 ( 1000.00元.00元)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仁县农业银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 或者 楚雄州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盖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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