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检 罚书字〔 2020 〕第〔01〕号
案件性质: 无植物检疫证书运输苗木
被处罚人: 楚** 性别 男 年龄 39 岁,族别 汉族
工作单位: 无 住址 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祥和街居委会楚庄29号付1号
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0年1月13日14时30分,我县方山脚公安检查卡点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一车未持有植物检疫证书的绿化苗木,14:37分县森林公安局政委电话通报永仁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15:33分我站执法人员起国民、杨东明、钱发明、钟学方赶往检查卡点对违反法规事宜进行办理,经勘验调查,楚**所运输苗木为天竺葵8-12公分12棵,紫薇3米冠幅2.5米10棵,海棠8公分10棵,红叶石楠高3冠幅2.5米12棵、冠幅1.5米25棵、冠幅1.2米40棵,红继木冠幅1米10棵,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植物检疫证书。以上事实有当事陈述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纠正楚东亮违反法规行为。
(2)处以楚东亮伍佰元 ( 500.00元)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仁县农业银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 或者 楚雄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盖章)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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