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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0-1203008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永市监罚字[2020]第 9 号

当事人:永仁县永定镇苴却社区卫生服务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000124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无

住所(住址):永仁县永定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朱××

身份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永仁县永定镇环城南路×××××××× 

2020年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在永仁县永定镇苴却社区卫生服务站药房的药架、药柜、注射室发现有部分药品、医疗器械、消准字号产品从标识上已经超过有效期。其行为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针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当场扣押了上述过期药品、医疗器械、消准字号产品。并报局领导批准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案件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8年9月16日、2019年1月1日与永仁县永定镇卫生院签订了《永仁县永定镇卫生院乡村医生管理协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于2018年12月19日办理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始从事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中医科的医疗服务。2020年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中,发现在该服务站内的药房的药架、药柜上、注射室发现以下三种违法情况:1、52种286瓶(盒)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详见6号财物清单),零售货值金额为3046.5元;2、5种92瓶(支)过期的消准字号药膏(详见7号财物清单),经营额为552元;3、4种141袋(支)过期的医疗器械(详见8号财物清单),零售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78.75元。

因时间过长,资料保存不当,当事人提供上述药品、医疗器械、消准字号产品的进货、销售凭证不全,对销售使用的药品的违法所得未能认定。经调查认定上述过期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为3046.5元;违法零售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78.75元;消准字号产品货值金额552元。当事人的行为属销售劣药、经营使用过期医疗器械、销售过期产品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永仁县永定镇苴却社区卫生服务站内经营活动的事实记录。

2、当事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提高培训合格证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居民、学历、资格身份情况;

3、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决定书和物品清单、延期决定书各一份,证明我局依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使用劣药、经营使用过期医疗器械、销售过期产品予以扣押的事实;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与永仁县永定镇卫生院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5、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反映当事人销售使用劣药、经营使用过期医疗器械、销售过期产品的相关事实情况和违法情节;

6、违法经营额认定情况及明细表,证明过期药品、医疗器械、消准字号产品违法货值金额;

7、检查及扣押物品及相关图片9张,证明执法检查记录过程情况;

8、当事人提交的部分进货、销售明细单14张,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证明进货渠道及记录情况;

9、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及药房制度及减轻处罚相关材料10页;

10、永市监通字(2020)9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永定镇卫生院提交授权委托书、询问笔录、与当事人服务站管理的相关制度、协议等相关材料共计48页。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销售劣药、经营使用过期医疗器械、销售过期产品违法行为。违反了以下相关法规:《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及《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

根据以下相关法规规定: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属销售劣药、经营使用过期医疗器械、销售过期产品违法行为,应该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对疫情防控期间各类违法行为,依照《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做到利剑高悬、以儆效尤。

但因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处理,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立即对卫生服务站进行整改;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当事人的卫生服务站积极配合社区开展防控工作,积极响应地方政府号召,向永仁红十字会捐赠5300元药品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表彰。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它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并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经营使用过期医疗器械、销售过期产品三种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分别拟给予50000元、5000元、552元行政处罚,合并执行罚款55552元(伍万伍仟伍佰伍拾贰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调查时陈述了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在管理中对过期药品、医疗器械、消准字号产品下架处理不及时,造成部分药品过期的问题,对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3月26日书面告知当事人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处罚内容,并告知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过期药品52种286瓶(盒)、过期医疗器械4种141袋(支)、过期消准字产品5种92瓶(支);

2、并处罚款55552元(伍万伍仟伍佰伍拾贰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31日

(市扬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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