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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0-1203011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市监 2020 12

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532327×××××××× 

住所(住址):永仁县永定镇苴却阳光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永仁县永定镇苴却阳光苑××× 

当事人于2019年7月12日到经营所在地登记机关办理了《营业执照》,在永仁县永定镇苴却阳光苑××× 开业从事食品、烟草制品零售、土特产品零售、日用百货、办公耗材、文具零售等经营活动。2020年6月10日,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对当事人经营的位于永仁县永定镇苴却阳光苑×××的永仁县永定镇罗××副食品店进行检查,检查现场未发现当事人经营消费者所投诉的“元気森林青瓜味苏打气泡水”和其它过期食品。为进一步查清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罗××所经营的商品索证索票进行了检查,当事人主动提供了食品经营户进货台账,且主动承认在2020年6月4日销售了3瓶“元気森林青瓜味苏打气泡水”的事实,当事人在6月5日打扫卫生时发现了摆放在货架上未销售的5瓶“元気森林青瓜味苏打气泡水”已过期,当时就对该产品作了下架并自行做了销毁。现场在当事人主动提供的食品经营户进货台账中查证 “元気森林青瓜味苏打气泡水是佛山市三水健力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产品标准号:GB/T10792;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SC10632111200061;规格:480ml*15;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16日;保质期为9个月;每瓶进价为2.8元/瓶;零售价为5.00元,总价值为42.00元。而消费者所投诉的购买的3瓶“元気森林青瓜味苏打气泡水”为2020年6月4日,证明该批产品已属于过期食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和事实供认不讳。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

2、现场检查照片2张(共1页)。

3、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

4、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6、索证、索票复印件一份。

7、有消费者提供照片八张。

8、消费者投诉信一份。

9、永仁县人民检察院永检行公(2020)53232700023号检察建议书一份。

当事人申辩:

自经营食品以来本人从未违反过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并且2020年2月全国疫情发生后政府下令严禁所有在永仁县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关门停止营业,当事人罗××主动执行县××号令,因孩子幼小,老人又生病住院需要照顾,于2020年2月18日关门至2020年5月30日后才开门经营,没有及时对店内经营的苏打水进行检查,没有主观故意性违法,能够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做好案件调查工作,这次是由于进货时没有认真查验,管理疏忽,铸成错误,今后一定改正错误,认真把好进货关,加强进销货查验坚决杜绝类似违法现象出现。由于经营生意清淡,利润空间很小,经营困难,加之家庭困难、家庭经济负担重,要求给予减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本应从重处罚,但考虑到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能够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做好案件调查工作,且暂未造成社会危害和他人伤害后果,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主动承认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违法证据,主动下架过期食品消除危害后果,主动承担了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700元,得到了投诉人的谅解。其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情形,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一款第(十)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或向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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