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 林罚决字[2020]第94号
被处罚人姓名 彭**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67年4月30日
身份证号码:532327********0319
现住址:永仁县莲池乡查利么村委会查利苴组48号
经依法查明,彭**于2018年12月开始在实施永仁县永定镇麦拉村委会波者地搬迁安置新村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中,超审批范围使用永仁县国有林场小哨羊棚子林地。在2020年12月6日开展森林督查疑似图斑核查中被我场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查获,于2020年12月8日立为林业行政案件调查。经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彭**对违法使用林地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经过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对彭**超审批范围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进行鉴定、测量,彭**超审批范围擅自改变用途林地的坐标为(0773012,2878211),涉及面积1423.8平方米(合2.13亩)。
上述行为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居民身份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陈述了超范围擅自改变林地的行为;
3、当事人的《辨认笔录》一份,当事人辨认出超范围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现场;
4、《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超范围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记录。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0年12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永林罚先告字[2020]94号《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永林罚听权告字[2020]94号《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享受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该项目虽经林草部门批准和办理合法使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超审批范围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林地面积1423.8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及《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超批准范围使用林地的,责令改正,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结合参照《云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11处罚细化标准第2项的规定“擅自改变其他林地用途或者超范围使用其他林地,情节轻微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对彭**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3、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即:1423.8㎡X10元/㎡=14238元(壹万肆仟贰佰叁拾捌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 或者 楚雄州林草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元谋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印章)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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