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 林罚决字[2020]第93号
被处罚人姓名 彭**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67年4月30日
身份证号码:532327********0319
现住址:永仁县莲池乡查利么村委会查利苴组48号
经依法查明,彭**于2018年12月在实施永仁县永定镇麦拉村委会波者地搬迁安置新村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中,超审批范围擅自开垦永仁县国有林场小哨羊棚子林地。在2020年12月6日开展森林督查疑似图斑核查中被我场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查获,于2020年12月7日立为林业行政案件调查。经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彭**对超审批范围擅自开垦林地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经过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对超审批范围擅自开垦林地的面积进行鉴定、测量,彭**超审批范围擅自开垦林地的面积4315.49平方米(合6.47亩)。
上述行为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居民身份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陈述了超范围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
3、当事人的《辨认笔录》一份,当事人辨认出超范围擅自开垦林地的现场;
4、《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超范围擅自开垦林地的事实记录。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0年12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永林罚先告字[2020]93号《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永林罚听权告字[2020]93号《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享受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该项目虽经林草部门批准和办理合法使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超审批范围擅自开垦林地面积4315.49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的毁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及结合参照《云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6处罚细化标准第2项的规定“ 擅自开垦其他林地,情节轻微的,可以处每平方米5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处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拟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3、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2元的罚款,即:4315.49㎡X2元/㎡=8630.98元(捌仟陆佰叁拾元玖角捌分)。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 或者 楚雄州林草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元谋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印章)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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