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检罚决字[2021]第1号
被处罚人姓名 敖**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5年9月17日
身份证号码 500233198509173155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重庆市忠县涂井乡友谊村四组46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 2021年1月3日4时,永仁县公安局方山脚检查站警务检查中发现,渝DT7850车辆所运输青香树5株,未持有森林植物检疫证书,9:06分值班民警电话永仁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前往办理。经永仁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执法人员到现场勘查及对敖**询问,该车树木为敖**渝DT7850车辆从四川省德昌县运到昆明呈贡区,敖**承认该车5株青香树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行为,已构成违法。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云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你纠正违法行为。
2. 对你处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昆明呈贡区县农业银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州林业和草原局 申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印章)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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