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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号)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1-0907005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永农(农宅违)罚[2020]2号

当事人李xx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一案,经永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0年11月12日16时38分,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李xx新建盖的房屋及相关附属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勘验),房屋位于永仁县永定镇小汉坝社区,纬度:26.058458,经度:101.673374,主体房屋东西向,第一幢半圆形,直径11.6米、外圆长16.8米,占地面积为52.8平方米,共建2层,有5间住房、1间卫生间;第二幢长方形,长6.6米、宽4.7米,占地面积为31平方米,共建2层,有4间住房。2幢房屋总占地面积83.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67.6平方米。 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2020年11月12日17时10分,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李xx进行了询问调查,李xx向执法人员陈述了该房屋是李xx本人于2020年7月1日开始动工建设、2020年8月建设完工,房屋主要用于居住,当事人李xx建设该房屋的用地未按要求办理审批手续、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属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违法行为。建设期间,2020年9月15日永仁县自然资源局永定分局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李xx做了询问笔录,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告知当事人李xx因未办理相关建房用地审批手续,所建盖的房屋需要拆除,但当事人李xx并未拆除违法建筑的房屋。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当事人对以上事实确认无误。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实了李xx在永仁县永定镇小汉坝社区工贸市场堡坎上方新建钢架彩钢瓦结构房屋2幢,第一幢半圆形、占地面积为52.8平方米;第二幢长方形,占地面积为31平方米。两幢总占地面积83.8平方米的事实。

二、《询间笔录》证实了房屋主要用于居住,当事人李xx建设房屋用地未经审批的事实。

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证实了本案违法主体为个人的适格性。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之规定。本机关于2020年11月30日向当事人李xx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李xx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李xx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合计83.8平方米,并恢复土地原状

二、限2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所有房屋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83.8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十五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特别规定)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 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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