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自然资罚字〔2020〕第17号
永仁县猛虎乡人民政府:
我局已对你单位在永仁县猛虎乡猛虎村委会上新村组违法占用1050平方米土地建盖房屋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9年3月未报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永仁县猛虎乡猛虎村委会上新村组1050平方米土地建盖房屋、硬化地面(建筑占地面积162.5平方米,硬化地面887.5平方米),用于永仁县猛虎乡集镇水厂项目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身份证明材料
2.询问笔录
3.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
4.界址点成果表
5.调查报告
我局已于2020年8月3日依法向你单位下发了永自然资告字〔2020〕第1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永自然资听字〔2020〕第1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不要求听证,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依法没收地上建筑物混凝土结构房屋、硬化地面118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292.5平方米,硬化地面建筑面积887.5平方米);
2.处以占用建设用地1050平方米,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合计罚款金额5250元(大写:伍仟贰佰伍拾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室开具票据并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孙国宏、刘天燕
电 话:0878-6821213
地 址:永仁县国土资源局猛虎国土资源所
永仁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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