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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1-0108028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永自然资罚字〔2020〕第10号

永定小太阳幼儿园(良田):

我局于2020年6月12日对你单位占地建永久性建筑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3年10月未报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永仁县永定镇良田村委会占用良田小组集体土地853.8平方米建盖永定小太阳幼儿园(良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身份证明材料;

2询问笔录;

3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

4现状图、规划图;

5.调查报告。

我局已于2020年7月20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不要求听证,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处以非法占用的土地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合计罚款4269元(大写:肆仟贰佰陆拾玖元)。

2、没收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建筑的水泥地板853.8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如不自行履行,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收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国土资源局或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永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双雄、李继荣

电 话:0878-6722309

地 址:永仁县国土资源局永定国土资源分局

永仁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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