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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1-0108037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永自然资罚字〔2020〕第20号

永定镇太平地村委会:

我局于2020年8月20日对你单位占地建永久性建筑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8年10月未报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永仁县永定镇太平地村委会拉务么小组800平方米集体土地上建盖永定镇太平地村委会种养殖技能培训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身份证明材料;

2询问笔录;

3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

4现状图、规划图;

5.调查报告。

我局已于2020年9月1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永自然资告字【2020】第1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永自然资听字【2020】第16号)。你单位不要求听证,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处以非法占用的800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合计罚款4000元(大写:肆仟元整)。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盖的钢架结构木板房800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同时交出没收的房屋,如不自行履行,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收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或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双雄、李继荣

电 话:0878-6722309

地 址:永仁县国土资源局永定国土资源分局

永仁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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