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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公示-12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1-0721001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永卫公罚20206号

 处罚人:永仁县**宾馆,地址:永仁县永定镇环城东路2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5323276000*****,负责人:夏*伟,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532327******0001X,职务:负责人,住址:永仁县永定镇文庙街11号附1号,电话:672****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场所使用前已经过清洗消毒的公共用品用具(杯子)消毒效果监测抽检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37488-2019)要求。

以上事实有:1、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1份(2020年06月29日); 2、永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1份(编号YRCDC-JYBG(GGCS)-2020-44);3、永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发放登记表1份(2020年07月20日);4、夏*伟询问笔录1份(2020年8月6日);5、夏*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6、永仁县**宾馆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 7、永仁县**宾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

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规定。

决定予以你(单位)  1、警告;2、罚款人民币300元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中国农业银行永仁县支行营业室)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卫生健康局

                                  202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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