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永卫公罚﹝2020﹞6号
被处罚人:永仁县**宾馆,地址:永仁县永定镇环城东路2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5323276000*****,负责人:夏*伟,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532327******0001X,职务:负责人,住址:永仁县永定镇文庙街11号附1号,电话:672****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场所使用前已经过清洗消毒的公共用品用具(杯子)消毒效果监测抽检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37488-2019)要求。
以上事实有:1、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1份(2020年06月29日); 2、永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1份(编号YRCDC-JYBG(GGCS)-2020-44);3、永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发放登记表1份(2020年07月20日);4、夏*伟询问笔录1份(2020年8月6日);5、夏*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6、永仁县**宾馆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 7、永仁县**宾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
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规定。
决定予以你(单位) 1、警告;2、罚款人民币300元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中国农业银行永仁县支行营业室)。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或 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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