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正文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案件公示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1-0413001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罚决字[ 2021]第13号

被处罚人姓名:李** 性别男 出生日期 1977年10月02日

现住址:大姚县金碧镇北城居委会北城外村二组

经依法查明,李**以发展经济为由,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雇请挖机到宜就镇老怀哨村委会大村拉古梁子处经济林果地上开挖地基和雇佣工人建设养殖场。李**违法使用林地建设养殖场一事2021年2月26日被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发现并立为林业行政案件,李**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亦供认不讳。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验检查,违法使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面积为2511平方米(计0.2511公顷)。

上述行为及事实主要有以下依据:

1.当事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居民身份;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陈述违法使用林地的违法行为;

3.对证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使用林地的违法行为

4.当事人《辨认笔录》一份,当事人辨认出违法使用的林地现场;

5.《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使用林地的事实记录。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1年3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李**送达了永林罚权告字(2021)第13号《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和永林罚听权告字(2021)第13号《林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违法使用林地(建设养殖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和《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超范围使用林地的,责令改正,并处每平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李**停止违法行为;

(2)限期恢复原状;

(3)并处予李**违法使用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即:2511 M2 X 10元/ M2 = 2511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壹佰壹拾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州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上一条: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案件公示
下一条: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案件公示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