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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案件公示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1-0414001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罚决字[ 2021]第10号

被处罚人姓名 起** 性别男 出生日期 1971年09月11日

现住址:云南省楚雄州永仁县永定镇环城南路45号

经依法查明,起**以加快推进高速公路建设为由,在未取得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0年6月中下旬擅自雇请挖机到他的么村委会大村组炮点梁子下处在开挖林地一块用于建设永金高速公路(四标段)拌合站。 起**擅自开挖使用林地,于2021年3月23日被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在开展2020年森林督查排查工作检查中发现,2021年3月24日立为林业行政案件调查,当事人 起**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验检查:起**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拌合站)面积为5171平方米(7.7565亩),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属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 起**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居民身份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陈述了违法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3、对证人苟**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的行为;

4、当事人《辨认笔录》一份,当事人辨认擅自改变林地现场;

5、《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擅自改变林地的事实记录。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于2021年3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永林罚先告字[2021]第10号《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处罚依据,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未取得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反了《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并处违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对起**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起**停止违法行为;

(2)限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植被;

(3)处予起**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每平米10元的罚款,即:5171 M2 X 10元/M2 =51710.00元(大写:伍万壹仟柒佰壹拾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仁县农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林业和草原局或者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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