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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案件公示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1-0414003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罚决字[ 2021]第14号

被处罚人姓名: 李** 性别男 出生日期 1994年11月12日

现住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竹园镇新街村下社27号

经依法查明,李** 以加快推进高速公路建设为由,在未取得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0年6月底擅自雇请挖机到永仁县宜就镇拉古村下拉古组柳树坝水库尾处,开挖临时施工便道,李** 擅自开挖使用林地一事,于2021年3月25日被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开展2020年森林督查工作检查中发现,2021年3月29日立为林业行政案件调查,当事人李** 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验检查,李**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临时施工便道)面积为851平方米(计1.2765亩)。

上述行为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李** 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居民身份情况;

2、当事人李四贤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陈述了违法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3、证人孙**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4、当事人《辨认笔录》一份,当事人辨认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5、《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的事实记录。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于2021年4月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永林罚先告字[2021]第14号《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处罚依据,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未取得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的规定,李** 开垦地类为省级公益林和他用材林,本局决定依法对你(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李** 停止违法行为;

(2)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植被;

(3)处予李**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每平米15元的罚款,即:851㎡X 15元/㎡=12765.00元(大写:壹万贰仟柒佰陆拾伍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李** 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仁县农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林业和草原局或者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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