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罚决字[2021]第15号
被处罚人姓名:郑**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96年9月25日
工作单位:
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金源乡小村村委会小村子村39号。
经依法查明,郑**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于2021年1月20日组织对永金高速K24+700米处右侧填平区进行施工,到2021年1月31日停止施工。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采用GPS对未批先占使用林地的面积进行测量,所未批先占使用林地面积为:3200.02平方米(4.8亩)。郑**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属未批先占使用林地的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居民身份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陈述了未批先占使用林地的行为;
3、当事人《辨认笔录》一份,当事人辨认出未批先占使用林地现场;
4、《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未批先占使用林地的事实记录。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于2021年4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永林罚先告字[2021]第15号《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郑**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任何合法手续情况下,未批先占使用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属未批先占使用林地的违法行为。根据《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并处违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郑**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责令恢复植被;
(3)处以未批先占使用林地面积15元/㎡的罚款,即:3200.02㎡X15元/㎡=48000元(肆万捌仟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郑**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仁县农业银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州林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4月14日
上一条: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案件公示 |
下一条: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案件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