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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案件公示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1-0414005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罚决字[2021]第16号

被处罚人姓名:陈**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79年12月30日

工作单位:

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小街镇保旺村委会纳足村12号

经依法查明,陈**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于2021年1月20日组织对永金高速K24+700米处右侧填平区进行施工,到2021年1月31日停止施工。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采用GPS对未批先占使用林地的面积进行测量,所未批先占使用林地面积为:3066.68平方米(4.6亩)。陈**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属未批先占使用林地的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居民身份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陈述了未批先占使用林地的行为;

3、对证人的《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未批先占使用林地的行为;

4、当事人《辨认笔录》一份,当事人辨认出未批先占使用林地现场;

5、《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未批先占使用林地的事实记录。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于2021年4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永林罚先告字[2021]第16号《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陈**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任何合法手续情况下,未批先占使用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属未批先占使用林地的违法行为。根据《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责令恢复植被;

(3)处以未批先占使用林地面积15元/㎡的罚款,即:3066.68㎡X15元/㎡=46000元(肆万陆仟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陈**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仁县农业银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州林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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