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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1-1218024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市监202026

当事人: 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永仁建设路一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532327XXXXXX

住所(住址):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永定镇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532328XXXXXX

联系电话: 159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永定镇XXXXXX

案件来源:药品经营监督检查。

调查经过:经查,康源堂药业连锁(永仁)有限公司一店(2020年 8月19日变更为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永仁建设路一分店)分别于2019年10月17日、2020年1月31日和2020年3月12日分三次从云南宗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6月6日生产的批号为C180606001山茱萸(山萸肉)购进4000克,在康源堂药业连锁(永仁)有限公司一店中药专柜上销售。2020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药品抽查检查工作中,从康源堂药业连锁(永仁)有限公司一店(2020年 8月19日变更为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永仁建设路一分店)销售柜台上抽取批号C180606001的山茱萸(山萸肉)400克(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载明:抽样编号:ZC232720200011,药品名称,产地,配制单位,批号,贮藏条件,药品类别,经营单位,存放现场温度、温度,抽样数量,总购进量,现在数量等内容),于2020年5月20日送楚雄彝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2020年9月15日楚雄彝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药品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CY20200207),检验结果为:“呈不规则的片状或囊状。表面紫红色至紫黑色,大多数布有灰白色的霉斑,霉变明显。(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第(七)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被判定为劣药。2020年9月21日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了《药品监督检验结果告知书》(永市监药检告〔 2020〕2号)和楚雄彝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药品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CY20200207)。2020年9月28日,康源堂药业连锁(永仁)有限公司一店向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申请复检,当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受理了该公司一店复检申请,2020年12月10日,该公司一店向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提出放弃复检申请,承认楚雄彝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药品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CY20200207)的结论。2020年12月10日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和送达了《询问通知书》和《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事实认定:根据《药品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CY20200207),检验结果为:“呈不规则的片状或囊状。表面紫红色至紫黑色,大多数布有灰白色的霉斑,霉变明显。(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第(七)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被判定为劣药。当事人销售劣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供认不讳,其行为属于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康源堂药业连锁(永仁)有限公司一店、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和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永仁建设路一分店《营业执照》各一份共一页及《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一份共2页,证明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永仁建设路一分店存在和变更过程;

2.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法人授权人身份证各一份和授权委托书一份共各一页,证明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永仁建设路一分店法人的存在,身份合法有效和代表法定代表人签署相关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药品经营许可证二份共各一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药品的合法有效性;

4.云南宗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各一份共各一页,证明该公司生产、销售药品的合法性;

5. 药品抽样告知及反馈单一份共一页,证明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依法抽样

6.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一份二页,证明抽样单位,被抽样单位,抽样名称,数量等;

7现场监督检查记录一份二页,证明执法人员在药店负责人的陪同下,依法对药店进行监督检查;

8.现场图片确认一份共一页,证明现场的基本情况的存在;

9.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整个现场检查的现实存在情况;

10.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送货单三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购进药品的时间、药品名称、数量等;

11.门店验收单三份共三页,证明当事人进货的事实;

12.电脑管理药品清单四份共四页,证明当事人药品销售量、库存量的基本情况;

13.楚雄彝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药品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CY20200207)一份共三页,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药品为劣药的事实;

14.《药品检验结果告知书》(永市监)药检告[2020]2号)一份共一页,证明告知了当事人检验结果、申请复检时间、途径及逾期结果等事项;

15.送达回证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收到了所送达的法律文书;

16.云南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申请表和复检申请回执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已经依法申请复检和检验机构已同意受理的事实;

17.康源堂药业连锁(永仁)有限公司申请放弃复检申请和关于山茱萸复检事宜的情况说明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放弃复检,承认原楚雄彝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药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Y20200207)检验结果的事实;

1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和《询问通知书》(永市监询字[2020]08号)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确切送达地址和接受询问调查的具体时间、地点、询问调查的问题及须携带的有关材料;

19.送达回证二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了执法机关所送达的法律;

20.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公司变更情况、经营劣药的来龙去脉、事实等情况;

21.材料移送书和案件来源登记案表各二份共2页,证明 案件的来源;

22.康源堂药业连锁(永仁)有限公司一店请求免予行政处罚的申请二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承认事实要求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23.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捐赠物资清单8份共8页,证明当事人回报社会的有关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0年12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市监罚告〔2020〕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应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较好,所销售的劣药,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社会后果,有案发时间的特殊性,在疫情期间积极捐款107.95万元,捐物47.74件,回馈社会,并及时整改落实到位,且违法情节轻微;此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第(七)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二、罚款5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5600元(伍仟陆佰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户名: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帐户,账号:XXXXXX,地址: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12月27日

(市扬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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