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市监罚〔2022〕04号
当事人:永仁宜就旺佳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532327XXXXXX
住所(住址): 永仁县宜就镇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532327XXXXXX
联系电话: 135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 永仁县猛虎乡XX村委会XX组X号
2022年3月13日,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疫情防控专项检查)过程中,现场查获永仁宜就旺佳超市冰柜内有待售的进口冷链食品冷冻鸡肌腱、冷冻鸡翅尖5袋计10公斤。经现场查实,当事人在进货时未索要进口食品相关证明材料,未建立进销货台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对当事人待售的进口冷链食品当场封存在当事人的冰柜内,当日请永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当人待售的进口冷链食品、销售人员、经营场所进行核酸检测,3月14日,永仁县人民医院出具了核酸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阴性。
经调查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日从昆明冷帆食用农产品经营部购进冷冻鸡肌腱12袋,冷冻鸡翅尖6袋,至2022年3月13日,已销售冷冻鸡肌腱9袋,现场剩余3袋,已销冷冻鸡肌腱4袋,现场剩余2袋,当事人进货时未向经营者索要进口冷链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业经消毒证明、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及合法追溯信息证明。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进销货台账,也未按进口冷链食品销售要求进行专柜专人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2022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报请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正在销售进口冷链食品的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销售核酸检测报告和业经消毒证明不全的进口冷链食品的具体情况;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登记情况;
4.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
销售食品的许可情况;
5. 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6.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采集的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具体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核酸检测报告和业经消毒证明不全的进口冷链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规定: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五)项: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2000.00元
2022年3月29日本局以书面告知当事人上述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认可,未提出异议。当事人的行为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侵害风险,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平原则,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认识态度较好,能积极配合调查,及时中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及时进行了整改,当事人销售核酸检测报告和业经消毒证明不全的进口冷链食品,是因为对国家进口冷链食品销售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规定不熟悉,不掌握,无主观故意,本案所涉及的进口冷链食品案值较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被我局查获后,积极配合永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呈阴性。上述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情形,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罚款2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户: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账户,账号:XXXXXX,地址: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7日
上一条: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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