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市监处罚〔2022〕10号
当事人:永仁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XXXXXX
住所(住址):永仁县永定镇XX区X幢
法定代表人:祝XX
身份证件号码:332624XXXXXX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反馈,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于2022年3月10日对永仁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小黄姜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3月29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SP2022A01841号检验报告,小黄姜镉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认可无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受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于2022年3月10日,对永仁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小黄姜进行抽样送检,现场抽取样品小黄姜3.58kg(抽样基数为10kg),2022年3月29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SP2022A01841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时,对当事人的仓库、食品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2022年3月9日购进的小黄姜。经抽检验不合格的小黄姜是当事人于2022年3月9日从永仁古城农贸市场早市批发市场李XX处购进的,当日共购进小黄姜20kg,进货价6元/kg,至2022年3月31日,以11.8元/kg的价格全部售出,获销货款236元。当事人在经营中如实建立了进货台账、销货台账,向供货方索要进货清单、付款凭证及相关资料。当事人销售镉(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小黄姜,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2022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报请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永仁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的主体资格;
2.永仁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1份,代理人舒X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3.永仁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XX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永仁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4.永仁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提供的采购收货单1份,商品销售明细报表1份,小黄姜供货商李XX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小黄姜采购明细单1份,付款给李XX的付款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证明当事人建立的进销货台账、索证索票情况;
5.对永仁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的仓库、食品销售区现场检查笔录1份,对永仁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舒X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永仁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销售镉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具体情况;
6.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处置的通知书1份,检验报告1份(编号:SP2022A01841),证明:永仁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小黄姜质量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镉(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小黄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销货款236.00元。
2022年4月19日,本局以书面告知当事人上述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认可,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永仁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销售镉(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小黄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永仁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的行为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侵害风险,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平原则,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永仁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较好,及时中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及时进行了整改,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并建立了进销货台账,无主观故意,本案所涉及的小黄姜案值较低。此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情形,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永仁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销货款23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账户,账号:XXXXXX,地址: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5日
上一条: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下一条: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