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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公示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2-1114004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罚决字[2022] 69号

当事人 殷**, 性别:男, 年龄:52岁

身份证号码: 532327********0019

住所(住址):永仁县永定镇大坝村委会糯连梁子组

经查,殷**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于2021年8月在糯连梁子组建盖房子。在建房之前没有办理使用林地手续,2022年9月被我站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查获。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采用皮尺,测量得出违法使用林地的面积为:160平方米,合:0.24亩。

上述行为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居民身份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陈述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3、对证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4、《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记录。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2 年11 月3日向殷**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此,殷**未作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同意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所述告知事项,愿意接受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你限期恢复植被;

(3)处以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60m³ × 10元/m³ ×2 = 3200.00元(大写:叁仟贰佰元整)。

殷**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仁县农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户名:永仁县财政局,账号:24-1107000004278001,地址:建设路18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6个月内直接向 元谋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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