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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2-1122002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永农(农药)罚〔2022〕12号

当事人永仁XX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一案,经永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10月21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永仁XX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42%苯菌酮悬浮剂”、“12.5%四氟醚唑水浮剂”两个批次农药产品共85袋已超过质量保证期,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1)“42%苯菌酮悬浮剂”48袋,分装单位:XX植物保护(江苏)有限公司,净含量:10毫升/袋,生产日期及批号:20200602B1,质量保证期:2年;(2)“12.5%四氟醚唑水浮剂”37袋,分装企业:邹平县XX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净含量:10毫升/袋,生产日期及批号:20200930,质量保证期:2年。经检查核对,上述两个批次农药产品已超过其标签标注的农药质量保证期仍摆放在柜台上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农药销售台账,未发现上述农药产品超过质量保证期后的销售记录。现场检查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李X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农药、化肥、种子零售。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进货单据复印件2份,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提取现场检查照片6张。同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查封(扣押),立案号:永农(农药)立〔2022〕12号,查封(扣押)号:永农(农药)封(扣)〔2022〕12号。

2022年10月25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李XX进行了询问,调取有关书证。现查明:“42%苯菌酮悬浮剂”进货来源于云南XX植保科技有限公司,共进了500袋,检查柜台发现剩余48袋,进货单价6.4元/袋,销售单价7.0元/袋;“12.5%四氟醚唑水浮剂”进货来源于云南XX农业有限公司,共进了400袋,检查柜台发现剩余37袋,进货单价3.6元/袋,销售单价4.0元/袋,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货值金额为484元。上述农药产品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后未销售,无违法所得。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当事人对以上事实确认无误。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财物清单》、现场检查照片共同证实了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42%苯菌酮悬浮剂”48袋、“12.5%四氟醚唑水浮剂”37袋的事实。

2、《询问笔录》、进货单据证实了“42%苯菌酮悬浮剂”共进了500袋,进货单价6.4元/袋,销售单价7.0元/袋;“12.5%四氟醚唑水浮剂”共进了400袋,进货单价3.6元/袋,销售单价4.0元/袋,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货值金额为484元,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3、《工商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11月4日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农(农药)告〔2022〕12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因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办案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且农药过期后未销售,无违法经营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可以给予从轻处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六十九项【对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裁量基准:(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42%苯菌酮悬浮剂48袋、12.5%四氟醚唑水浮剂37袋

2、罚款人民币佰元整(21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开具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凭收款收据到代收银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缴纳罚没款,然后将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交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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