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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公示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2-1124002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罚决字[2022] 60号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永定镇大坝村委会新房子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起**

经查,永定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在2022年8月下发国家森林督查编号为99号图斑核查中发现:2021年6-7月份,永定镇大坝村委会新房子组在本组集体山林殷**家板栗地边修建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圆形森林消防蓄水池过程中造成森林消防蓄水池周围的云南松被毁坏。永定镇大坝村委会新房子组组长起**对新房子组修建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圆形森林消防蓄水池毁坏云南松林木的行为供认不讳。2022年9月15日永定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对永定镇大坝村委会新房子组毁坏林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永定镇大坝村委会新房子组未经林草部门审批办理林地使用手续,擅自在本组集体山林殷**家板栗地边修建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圆形森林消防蓄水池过程中造成森林消防蓄水池周围的云南松被毁坏。根据永定镇大坝村委会新房子组组长起**的陈述和证人证言,经检测,永定镇大坝村委会新房子小组毁坏林木面积为2.2亩,毁坏云南松林木40株,蓄积2.3440立方米。

经永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永定镇大坝村委会新房子组毁坏云南松林木40株,蓄积2.3440立方米,市场价200元/立方米,认定价格469.00(肆佰陆拾玖元整)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当事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居民身份情况;

2.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毁坏林木的事实和经过;

3.护林员《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确实存在毁坏林木的行为;

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辨认出毁坏林木地点、四至界线和范围;

5.《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毁坏林木的事实记录和测量出毁坏林木的面积、蓄积、株数。

6.永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认定出毁坏林木的价格,为办理案件提供价格依据。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3日向永定镇大坝村委会新房子组组长起**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起**未作出陈述申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构成毁坏林木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永定镇大坝村委会新房子组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在原地补种毁坏林木株数2倍的树木,40株*2倍=80株;

2、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罚款,469.00元*3倍= 1407.00(壹仟肆佰零柒元整)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仁县农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银行(户名:永仁县财政局账号:24-1107000004278001,地址永仁县永定镇建设路18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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