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罚决字﹝2022﹞66号
当事人:卢**, 性别:男, 年龄:39岁
身份证号码:513425*******8314
住所(住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永定镇菜园子组
经查,卢** 在未办理林地林木手续的情况下,于2022年8月中旬擅自用挖机开挖林地,其行为已构成违法。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查,毁坏林地面积共5.385805公顷(合计53858.05平方米),其中乔木林地面积为3.919293公顷(计39192.93平方米);未成林造林地1.4502603公顷,(计14506.03平方米);宜林地0.015909公顷,(计159.09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 询问笔录;
2、 证人证言;
3、 现场辨认笔录、照片;
4、 现场勘验、照片;
5、林地核查报告书。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1日向卢** 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对此,卢** 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财政部《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第二条第一款“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的规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决定对卢**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⑴责令卢玉军停止违法行为;
⑵责令卢玉军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⑶处卢玉军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①恢复植被所需费用:39192.93㎡X 10元/㎡=391929.3元(叁拾玖万壹仟玖佰贰拾玖元叁角);14506.03㎡X 6元/㎡=87036.18元(捌万柒仟零叁拾陆元壹角捌分);159.09㎡X 3元/㎡=477.27元(肆佰柒拾柒元贰角柒分)。合计:479442.75元(肆拾柒万玖仟肆佰肆拾贰元柒角伍分)。
②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X 13元/㎡=0元;
③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479442.75元+0元=479442.75元(肆拾柒万玖仟肆佰肆拾贰元柒角伍分);
④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
479442.75元X 1倍 = 479442.75元(肆拾柒万玖仟肆佰肆拾贰元柒角伍分)。
卢** 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永仁县支行银行(户名: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账号:241107000004278001,地址:建设路18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元谋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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