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市监处罚〔2022〕11号
当事人:李XX,男,彝族
身份证号码:532327XXXXXX
住址:楚雄州永仁县猛虎乡XX村委会XX村民小组XX号
个体工商户名称:永仁猛虎百姓副食店
注册号:532327XXXXXX。
2022年5月20日,永仁县烟草专卖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永仁县猛虎乡猛虎街从事卷烟经营活动,不能出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经查实,当事人从2022年1月12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经营范围核定为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日用百货零售。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擅自在永仁县猛虎乡猛虎街从事卷烟经营活动,于2022年5月20日被永仁县烟草专卖局查获截止,并于2022年5月23日移交给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行为。经确认,自2022年1月以来,亲戚朋友用香烟换店内食品后当事人用零售方式出售,合计销售非法营业额7000元,非法利润643元,当事人对以上行为和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楚雄州永仁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永烟移[2022]第0020号)及相关材料1份共23页,证明当事人实施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已办理《营业执照》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行为。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4、当事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其经营主体资格。
当事人从事预包装食品、烟草制品零售、日用百货零售,在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情况下,也应该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才能从事烟草制品经营,但当事人未取得应该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就擅自在永仁县猛虎乡猛虎街从事卷烟经营活动,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属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当事人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公平竞争,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合法经营者是一种不公正,扰乱了正常的管理秩序。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 没收违法所得643元;
3、 罚款14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043元。
2022年5月24日,本局以书面告知当事人上述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根据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没收违法所得643元;
3.罚款14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043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户名: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XXXXXX,地址: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日
上一条: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公示 |
下一条: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