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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2-1124006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永市监处罚〔2022〕15号

当事人:永仁宜就木马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7xxxxxx

家庭住址:永仁县宜就镇XX村委会XX组XX号

法定代表人:起XX

身份证件号码:532327XXXXXX

2022年3月24日,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当事人起XX经营的永仁宜就木马百货店经营场所内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

经调查查实,2022年3月24日,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起XX经营的永仁宜就木马百货店经营场所内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现场检查确认,现场从当事人经营的商店内查获超过保质期食品4个品种(饮料1个品种计25瓶,调味3料个品种计9袋),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2022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报请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起XX提供的永仁宜就木马百货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的主体资格情况;

2.当事人起XX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起XX的身份情况;

3.对永仁宜就木马百货店的日常监督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对当事人起XX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的事实及具体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2.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青梅绿茶25瓶,青花椒麻辣鱼调料3袋,泰美好青花椒鱼调料5袋,非常麻辣6+1蘸水1袋。

2022年4月8日,本局以书面告知当事人上述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认可,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侵害风险,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平原则,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当事人经营的商店规模小,涉案食品案值低,经营者自身法律意识不强,又因近年受疫情影响经营不正常。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提供证据材料。上述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相关规定的情形,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2.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青梅绿茶25瓶,青花椒麻辣鱼调料3袋,泰美好青花椒鱼调料5袋,非常麻辣6+1蘸水1袋。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户: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帐户,账号:XXXXXX,地址: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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