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市监罚字[2022]第 24号
当事人:永仁湘楚副食批发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2327XXXXXX
住所(住址): 云南省楚雄州永仁县永定镇XX组X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曾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30502XXXXXX
联系电话: 133XXXXXX
联系地址:永仁县永定镇XX路XX号
2022年6月0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抽检中, 发现永仁县永仁湘楚副食批发部 2022年03月01日销售的由云南方来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由昆明苍南经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山椒风爪,规格:袋装,500克/袋,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合计抽样8袋,样品基数10袋。(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全管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报告编号:YCCJ2203600,是由永仁湘楚食品批发部销售给维的乡个体工商户陈XX的,在陈XX食品店里抽样送检。永仁湘楚食品批发部一合计从昆明进货一件20袋(进货价值160元,),其中批发给维的乡个体工商户陈XX10袋(销售价值90元),另外10袋零售完价值90元。非法所得等于销售价减去进货价(180元-160元=20元)。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我局执法人员当即针对上述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为查清事实,并于2022年07月10日报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2021年09月23日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来,从事食品烟草制品及个人卫生用品,文具用品,五金产品销售活动。2022年6月0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抽检中, 发现永仁县永仁湘楚副食批发部 2022年03月01日销售的由云南方来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由昆明苍南经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山椒风爪,规格:袋装,500克/袋,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合计抽样8袋,样品基数10袋。(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全管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报告编号:YCCJ2203600,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永仁湘楚食品批发部进行经营活动的事实记录。
2、当事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居民身份情况;
3、对当事人生产的山椒风爪进行抽样单,证明抽样符合法定程序。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5、对当事人的山椒风爪出具《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处置的通知》;证明当事人对检验结果的承认。
6、对当事人的山椒风爪检验报告,由第三方检验单位提供.
7、当事人对不合格山椒风爪的处置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已经先行处置不合格产品。
案件性质: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明确食品生产的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安全生产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侵害风险,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平原则,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较好,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经抽检涉及不合格的散装荞子酒未对外销售,未给社会造成危害,知悉所生产的散装荞子酒经抽检不合格后,采取整改措施并及时进行了整改。此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情形,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元(贰拾元).
2、给予肆仟元罚款,即:3000元(大写:叁仟元元整)。合计3020元(叁仟零贰拾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户名: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帐户,账号:XXXXXX,地址: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日
上一条: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下一条: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