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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2-1124016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市监处罚〔202225

 

当事人:永仁盈康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XXXXXX

住所(住址):永仁县永定镇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XX

身份证件号码:532331XXXXXX

2022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永仁盈康商贸有限公司内有自制广告牌,广告牌上有李某某等31人宣传理疗效果的广告语,广告语有:“颈椎病睡眠好转了(60%)(时间短);腰疼、肠胃不好有好转(50%)(时间短);脚疼、胃疼有好转(70%)”等等字样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本局当日对案源进行登记,并于同日填制《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向局领导报批立案,并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情况开展了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2020年11月2日在永仁县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09物理治疗器械;家用电器;工艺品销售”。2021年3月4日向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备案编号:滇楚市监局食药监械经营备20190057号。当事人销售的喜来健多功能温热理疗床CGM-RHV,是天津喜来健医疗器械公司生产的,喜来健多功能温热理疗床CGM-RHV是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当事人发布的喜来健多功能温热理疗床CGM-RHV广告属于医疗器械广告,广告牌有李某某等31人颈椎病睡眠好转了(60%)(时间短);腰疼、肠胃不好有好转(50%)(时间短);脚疼、胃疼有好转(70%)”等字样理疗效果的广告语,使用了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包含的内容。经调查该公司广告牌属于自制,广告费用偏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1份《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记录》1份(附现场照片7页)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事实;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医疗器械的来源、制作费用、发布时间等情况及违法事实;3.《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证明当事人取得证照的情况;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法定代表身份。

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检查、调查均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获取的各个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并加摁手印。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认定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违规行为成立。

2022年7月29日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市监罚告〔2022〕25号),告知当事人上述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1.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罚款6000元。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第(二)项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依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违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规定,以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违法行为轻微、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和环境保护,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陈述市场监管部门未掌握的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当事人即时整改、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广告发布影响范围小,危害后果较小,有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应予减轻行政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做如下处罚:

1、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2、罚款陆仟元整(小写:6000元)。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帐户,账号:XXXXXX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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