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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2-1125014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市监处罚〔202242

 

当事人: 永仁佐宣美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2327XXXXXX

住所(住址): 永仁县永定镇XX小区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X

身份证件号码: 532327XXXXXX

2022年9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化妆品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二楼中间货柜内存放的(1)品名“怡美姿染发膏(金黄色)”标示:制造商广州市澳伦化妆品有限公司、国妆特字G20140945、生产批号:19I21021、限用日期:20220920、净含量:90g、数量:20支;(2)品名:“利威丝染发霜(橙红金色)”、标示:生产商中山佳丽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国妆G20100053、生产批号:20190323169、限用日期:2022.03.22、净含量:80ml、数量:20支;(3)品名:“三荣染发膏(黄色)”,标示:制造商广州市三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国妆特字:G20120813、生产批号:SR19040807、限期使用日期:2022/04/07、净含量:100ml、数量:10支;(4)品名“怡美姿染发膏(黑色)”标示:制造商广州市澳伦化妆品有限公司、国妆特字G20121051、生产批号:20A15A15、限用日期:20220114、净含量:90g、数量:5支;(5)品名:“发彩染发膏.科兰”,标示:制造商广州市倩雅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国妆特字G20100694、生产批号:2016.10.27、限用日期:2020.10.26、净含量:95ml、数量:2支;(6)品名“芨草茶树头皮调理液”标示:委托方:杭州养丝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0614、保质期三年、20220603、净含量:30ml、数量:1支;(7)品名“怡美姿染发膏(金黄色)”标示:制造商广州市澳伦化妆品有限公司、国妆特字G20140945、生产批号:19H15C15、限用日期:20220814、净含量:90g、数量:1支,上述7个品种共计59支(瓶)化妆品均已超出其产品包装上标注的限用日期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当即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经局领导批准当事人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扣押),并立案调查。执法人员按程序开展了询问、复制有关票据、提取有关照片、复印有关资料等调查

经查,上述7种化妆品是当事人永仁佐宣美发店分别于:1.怡美姿染发膏(黑色、金黄色)2021年8月7日以8元/支价格从欧滋尚美容美发用品企业购进的,销售价格10元/支;2.利威丝染发霜(橙红金色)是2022年2月8日以10元/支的价格从微雅美容美发用品批发企业购进的,销售价格15元/支;3.“发彩染发膏.科兰”是2021年12月20日以5元/支的价格从微雅美容美发用品批发企业购进的,销售价格8元/支;4.“芨草茶树头皮调理液”是2022年3月18日以8元/支的价格从微雅美容美发用品批发企业购进的,销售价格10元/支;5.“三荣染发膏(黄色)”2022年3月2日以5元/支价格从欧滋尚美容美发用品企业购进的,销售价格8元/支。购进后主要用于顾客染发和护理头发。由于当事人未建立上述7种化妆品的销售台账,无法确定上述7种化妆品的具体销售情况,故本案以现场扣押的20支“怡美姿染发膏(金黄色)”、5支“怡美姿染发膏(黑色)”、20支“利威丝染发霜(橙红金色)”、10支“三荣染发膏(黄色)”、2支“发彩染发膏.科兰”、1支“芨草茶树头皮调理液”和1支“怡美姿染发膏(金黄色)”为涉案物品,因此本案货值金额为666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认定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9月26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永仁县永定镇XX小区XX号从事美发经营活动及现场检查时超过使用期限的支7个品种59支(瓶)化妆品的现实情况;

2.2022年9月26日现场拍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摆放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现实情况;

3.2022年10月17日张X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进、销、存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永仁佐宣美发店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

5.经营者张X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张X身份信息;

6.楚雄市鹿城镇微雅化妆品店、大姚欧滋尚美发用品经营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永仁佐宣美发店从合法供货企业购进合格化妆品并索取化妆品供货企业资质证照的事实;

7.楚雄市鹿城镇微雅化妆品店、大姚欧滋尚美发用品经营店货清单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是从合法的供货企业购进化妆品的时间、数量、金额等情况;

8.永仁佐宣美发店化妆品进货查验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建立了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

9.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使用等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210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市监告〔20224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化妆品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购进验收、销售台账,加强化妆品质量管理,严把化妆品采购、验收、存储质量关,定期检查使用的化妆品质量,及时清理下架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杜绝摆放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永仁佐宣美发店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淡薄,未及时清理下架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放置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销售,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行为。当事人永仁佐宣美发店经营“怡美姿染发膏”等7种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损害了公众利益,应予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且即时整改,并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主动、详实地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未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现仍属疫情防控时期,经济发展受到较大冲击。综合全案的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及当事人具体情况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永仁佐宣美发店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怡美姿染发膏(金黄色)20支、怡美姿染发膏(黑色)5支、利威丝染发霜(橙红金色)20支、三荣染发膏(黄色)10支、发彩染发膏.科兰2支、芨草茶树头皮调理液1支和怡美姿染发膏(金黄色)1支并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项第3项之(1)项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怡美姿染发膏(金黄色)20支、怡美姿染发膏(黑色)5支、利威丝染发霜(橙红金色)20支、三荣染发膏(黄色)10支、发彩染发膏.科兰2支、芨草茶树头皮调理液1支和怡美姿染发膏(金黄色)1支

2.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银行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帐户,账号:XXXXXX,上缴国库。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项、第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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