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正文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2-1125015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永市监处罚〔2022〕43号

当事人:钱XX,女,汉族,1970年8月8日出生,52岁,身份证号码:340823XXXXXX,初中文化,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XX乡XX村XX组XX号。

2022年9月21日,本局收到永仁县公安局线索《关于钱XX等人销售来源不明产品线索移交函》。因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销售普通按摩靠垫(枕)的违法行为,属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报经局领导批准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公安机关移交的相关证据证明,当事人与同伴钱XX两人合伙,通过微信朋友进货,现场有福建省福安市优瑞特电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该公司经营范围:电子产品、电机、水泵、家用保健电器具及其配件制造、销售,健身器材销售。分别以300、900元价格购进一批普通按摩靠垫(枕)商品。2022年9月20日,两人搭车到永仁县中和镇向中老年群众推销普通按摩靠垫(枕)商品,声称可以治疗腰椎、颈椎等多种疾病。现场向群众宣传的商品广告展示牌上标有:“该产品结合经络学、神经反射学、物理疗法等中医理论与现代医学技术为一体,长期使用该产品能起到改善血液循环、促进新陈代谢、舒经活络、消肿止痛、活血化瘀、消除疲劳、防止失眠、调养心神。通过红外线磁波振动按摩人体穴位,对下列病症具有一定的辅助治疗和缓解作用。一、高血压、高血脂、血管硬化、脑血栓及中风后遗症、糖尿病、心脏病。二、风湿引起的关节炎、肩周炎、颈腰椎骨质增生、静脉曲张、腿脚麻木、皮肤病。三、有助于预防呼吸系统、哮喘疾病及胃肠肾病、前列腺炎,对腰椎、肩周酸痛病起到保健和护理作用。四、原因不明的疲劳、精神不振、长期疲困、失眠多梦等神经疾病。”明示字样。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属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安全按摩器,执行标准:GB4706.10-2008,不具备治疗功能。当事人在销售此商品宣传中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效宣传用语,故意使其推销的普通按摩靠垫(枕)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通过虚假宣传致使永仁县中和镇村民李某某购买了两台按摩靠垫(枕),获得违法金额合计2200元,已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已经被公安机关追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永仁县公安局线索《关于钱XX等人销售来源不明产品线索移交移交函》。1份共33页,证明当事人“钱XX等人涉嫌诈骗案”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情节事实和证据。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022年9月22日,本局以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销售商品宣传中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效用语,故意使其推销普通的按摩靠垫(枕)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社会公德,不得以虚假形式欺骗、误导消费者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经济交易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本应依法严惩,切实维护中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但鉴于当事人已经受到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已将追缴的货款退回给消费者,并且及时制止了此次违法行为。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后作出裁量决定。”的相关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仟元整(小写: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户名: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XXXXXX,地址: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9日


上一条: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下一条: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