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仁县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永政行复不予决字〔2023〕1号
申请人:王xx,性别:女,出生年月:1965年4月,住所:楚雄市,身份证号:532327xxxxxxxx,联系电话:136xxxxx。
被申请人:永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永仁县永定镇永桥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起加洪,职务:局长。
联系电话:0878—6711438
第三人:永仁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
地址:永仁县永定镇文汇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邓海兰,职务:局长
联系电话:0878—6712081
第三人:舒xx,女,1969年4月生,彝族,个体工商户,住所:永仁县永定镇永桥路9号,身份证号:532327xxxxxx,联系电话:139xxxxx。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7日作出的《关于王xx同志举报投诉的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被申请人限期为申请人办理1986年1月至2002年10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补缴手续(含虽已缴纳,但是未按企业破产改制规定足额缴纳补足的年数部分);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12月27日做出的《关于王xx同志举报投诉的回复》,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作为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追回第三人舒xx偷梁换柱、伪造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的永仁县第二建筑公司2003年破产改制一次性补缴1995年10月至2002年10月30日的养老保险费,并将相关费用及利息退还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补贴申请人2017年1月至2022年12月养老保险缴费50731.20元的2/3(企业下岗人员灵活就业报缴费发票)。
经审查:申请人所投诉举报的事项,被申请人作出了《关于王xx同志举报投诉的回复》,该回复属于信访答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对涉案《关于王xx同志举报投诉的回复》不服,可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申请信访复查、复核。另外,就上述请求事项申请人于2014年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现在申请行政复议明显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60天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起诉。
永仁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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