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正文

云南省永仁县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3-0404003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永政行复不予决字〔2023〕1号 生效日期:

云南省永仁县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永政行复不予决字20231

 

  申请人xx,性别:,出生年月:19654月,住所:楚雄市,身份证号:532327xxxxxxxx,联系电话:136xxxxx。    

  被申请人:永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永仁县永定镇永桥路46                       

法定代表人:起加洪,职务:局长。

联系电话:08786711438

第三人:永仁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

地址:永仁县永定镇文汇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邓海兰,职务:局长

联系电话:08786712081

第三人:xx,女,19694月生,彝族,个体工商户,住所:永仁县永定镇永桥路9号,身份证号:532327xxxxxx,联系电话:139xxxxx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1227日作出的《关于王xx同志举报投诉的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被申请人限期为申请人办理19861月至200210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补缴手续(含虽已缴纳,但是未按企业破产改制规定足额缴纳补足的年数部分)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21227日做出的《关于王xx同志举报投诉的回复》,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作为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追回第三人舒xx偷梁换柱、伪造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的永仁县第二建筑公司2003年破产改制一次性补缴199510月至20021030日的养老保险费,并将相关费用及利息退还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补贴申请人20171月至202212月养老保险缴费50731.20元的2/3(企业下岗人员灵活就业报缴费发票)

  经审查:申请人投诉举报的事项,被申请人作出了《关于王xx同志举报投诉的回复》,该回复属于信访答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对涉案《关于王xx同志举报投诉的回复》不服,可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申请信访复查、复核。另外,就上述请求事项申请人于2014年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现在申请行政复议明显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60天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起诉。

  

 

 

 

永仁县人民政府

2023116


上一条:云南省永仁县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下一条: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政府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