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永)应急罚〔2023〕1号
被处罚单位:永仁县永定镇赵**个体商店
地 址:永仁县永定镇文汇路*号邮政编码:65149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职务:负责人联系电话1898781****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月17日,永仁县应急管理局开展永仁县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及打非治为工作,对永仁县永定镇赵**个体商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商店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而进行烟花爆竹售卖。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为初犯,非法售卖的烟花爆竹数量少,认错态度好,并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减轻处罚,罚款3000元(叁仟元)、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号300001871927****,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永仁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2月2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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