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农(饲料)罚〔2023〕6号
2023年6月27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永仁XX经营部饲料门店内中间位置摆放有昆明XX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XX乳猪浓缩饲料(乳浓王)6袋,该6袋饲料包装上附具的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经现场检查勘验,该批饲料规格为40kg/袋,保质期为5月-10月份为75天,其他月份90天,现场检查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为李XX,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提取现场检查照片4张。当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经营的6袋饲料进行扣押:永农(饲料)封(扣)〔2023〕6号。
2023年7月3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李XX进行询问调查,经调查查实上述饲料(乳浓王)进货来源于昆明XX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进货日期为2023年1月16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饲料的时候饲料标签上标明有生产日期,是由于当事人李XX在经营过程中发现饲料已超过保质期后,自己把该6袋饲料标签上的生产日期涂掉,所以才造成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6袋饲料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的情况,该6袋饲料经核对进货日期和当事人陈述确定为超过保质期的饲料。该批饲料进货数量为58袋、进货价格为205.00元/袋、销售价格为220.00元/袋,该批饲料在保质期内共销售了52袋,剩余被涂掉生产日期的过期饲料6袋。查获的超过保质期饲料货值金额为1320.00元,饲料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没有产生违法所得,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当事人对以上事实确认无误。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查封(扣押)决定书、《询间笔录》共同证实了当事人经营的6袋XX乳猪浓缩饲料(乳浓王)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生产日期是由于当事人李XX在经营过程中发现该批饲料已超过保质期后被人为自行涂掉,该批饲料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二、《询间笔录》、进货清单共同证实了当事人违法经营的XX乳猪浓缩饲料(乳浓王)进货来源于昆明XX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进货日期为2023年1月16日,进货价格为205.00元/袋、销售价格为220.00元/袋,查获的未标明生产日期且超过保质期饲料货值金额为1320.00元,饲料超过保质期后未产生销售行为,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三、《工商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之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7月7日向当事人永仁XX经营部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执法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因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饲料过期后未销售,并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可以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和《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九项“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裁量基准:(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轻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涂改饲料标签、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饲料6袋;
二、并处罚款2100.00元(贰仟壹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开具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凭收款收据到代收银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缴纳罚没款,然后将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交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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