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农(饲料)罚〔2023〕4号
当事人永仁县XX经贸有限公司超过保质期饲料一案,经永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6月27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永仁县XX经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池塘成鱼配合饲料(712B)9袋已超过保质期。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该饲料生产单位为昆明XX(饲料)工贸有限公司,规格为40公斤/袋,其标签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11日,保质期为5月份至10月份为60天,其他月份为75天;饲料店名称为永仁县XX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何XX、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提取现场检查照片5张,对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饲料进行了扣押(永农(饲料)封(扣)〔2023〕4号)。同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调查。
2023年7月3日,永仁县农业局执法人员对永仁县XX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XX进行询问调查。经查,该批饲料进货来源于昆明XX(饲料)工贸有限公司,饲料进货数量为20袋、进货价格为201.60元/袋、销售单价为210.00元/袋,过期饲料货值金额为1890.00元,饲料超过保质期后未产生销售行为,无违法所得。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当事人对以上事实确认无误。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查封(扣押)决定书共同证实了永仁县XX经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池塘成鱼配合饲料(712B)9袋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二、《询间笔录》、进货单据证实了当事人经营的饲料来源于昆明黄龙山(饲料)工贸有限公司,饲料进货数量为20袋、进货价格为201.60元/袋、销售单价为210.00元/袋,饲料货值金额为1890.00元,饲料超过保质期后未产生销售行为,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三、《工商营业执照》、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之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7月10日向永仁县XX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XX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因当事人的行为没有对社会及个人造成危害,饲料过期后未销售,并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可以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和《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九项【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裁量基准:(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轻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饲料(池塘成鱼配合饲料712B)9袋;
二、并处2100.00元(贰仟壹佰元整)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开具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凭收款收据到代收银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缴纳罚没款,然后将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交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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