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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3-0809001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永农(土壤污)罚〔2023〕2号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案,经永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7月3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永仁县猛虎乡XX村委会XX组杨XX种植基地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经检查,该片土地连片面积为200亩,土地根据地形分为大小不规则的若干地块,地块已开墒盖膜种植玉米,其中有1块玉米地块已出苗,在种植玉米的地块边上和基地生产房路边堆放和扬散有若干未按规定及时回收的黑色农用薄膜。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提取现场检查照片5张。同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立案号:永农(土壤污)立〔2023〕2号。

2023年7月10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杨XX进行询问调查。经查:猛虎乡XX村委会XX组车路两侧有连片土地属永仁县XX资料有限责任责任公司。2022年8月5日,永仁县XX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将200亩土地给杨XX种植,租期为2022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杨XX租地后种植了毛豆并采用了黑色农膜进行覆盖,毛豆采收完毕后,杨XX对地块上覆盖的黑色农膜进行了简单的搜集后丢弃在地块边。2023年4月20日,执法人员在杨XX种植基地检查过程中,发现未经规范处置的农膜、滴管等农用废弃物,并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整改通知书》,2023年7月3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发现杨XX仍未对上述情况进行整改,堆放在地边的黑色农用薄膜未及时回收,对土壤造成了污染。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当事人对以上事实确认无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共同证实了当事人杨XX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造成土壤污染的事实;

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询问笔录》和《土地转包协议》共同证实了当事人杨XX在猛虎乡XX村委会XX组租地种植毛豆,毛豆采收完毕后未对地块上覆盖的黑色农膜按规定及时回收,未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及时整改的事实;

三、当事人杨XX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之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7月14日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农(土壤污)告〔2023〕2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因当事人已按照规定及时将农用薄膜及时回收,主动配合消除或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办案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可以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百九十项“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裁量基准:(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造成造成污染较轻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开具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凭收款收据到代收银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缴纳罚没款,然后将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交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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