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罚决字[2023]63号
当事人:个人
姓名:李**, 性别:男, 年龄:40岁
身份证号码:532327********0715
住所(住址):永仁县猛虎乡猛虎村委会箐头三组
经依法查明,李** 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和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1月在永仁县猛虎乡猛虎村委会箐头三组集体山林内开挖林地。已构成擅自开垦林地的违法行为,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查,核实地类为未成林造林地,林种为省级公益林,测量得出开垦林地面积0.1403公顷,合1403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 询问笔录;
2、 现场辨认笔录、照片;
3、 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0日依法向李** 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对此,李** 未作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愿意履行处罚决定。
李**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其行为属毁林开垦,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财政部《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第二条第一款“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的规定,决定对李**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3年9月30日前恢复植被;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7015元×1倍=7015元(柒仟零壹拾伍元整)。即:①恢复植被所需费用:1403㎡×5元/㎡=7015元(柒仟零壹拾伍元整);②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13元/㎡=0元;③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7015元+0元=7015元(柒仟零壹拾伍元整)。
李** 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猛虎信用社银行(户名:永仁县猛虎乡人民政府,账号:0500011323214012-1001,地址:猛虎乡猛虎街)。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元谋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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