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罚决字[2023]73号
当事人:个人
姓名:起**,性别:男,民族:彝族,年龄:42岁
身份证号码: 532327********0510
住所(住址):云南省永仁县宜就镇他的么村委会中村组
经依法查明,当事人起**为了发展产业,在开展2022年人工林(桉树)采伐过程,存在超采伐证期限采伐林木的情况,于2023年5在镇林草服务中心开展2023年森林督查二期图斑核查中被发现(图斑号:44、48号),2023年7月14日被镇林草服务中心立为行政案件调查,经过林业技术人员对你超审批期限采伐林木现场进行勘查、鉴定和根据《永仁县宜就镇2022年度经济林改造(他的么、拉古村杨华)人工商品林采伐简易作业设计》,起**超采伐证采伐林木的蓄积为0.68立方米,株数为426株。采伐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为集体,前期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主要树种桉树。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陈述了违法采伐林木的行为;
2.《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采伐林木的事实记录;
3.现场辨认笔录、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4.鉴定意见书,确认当事人违法采伐林木的权属、森林类别、蓄积;
5.当事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居民身份情况.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起**送达《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永林罚先告字[2023]73号,告知了起**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起**未作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按期履行处罚决定。
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决定对起**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8月31日前补种滥伐林木3倍的树木:即:426株×3倍=1278株(壹仟贰佰柒拾捌株)。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8月21日
上一条: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公示 |
下一条:永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