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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4-0117031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永住建损绿罚决字〔2023〕2号

当事人:晏** ;性别:男;身份证号码:5323**************;年龄:24岁,文化程度:初中,住址:永仁县**************,工作单位、职业:自由职业者,联系电话:15*******36。

当事人于2023年7月9日实施了损毁行道树的行为,涉嫌损绿,本机关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9日23时15分,在板桥路与永盛路交叉口驾驶车牌为云A*****小轿车损毁行道树,树种属于:香樟;作用:道路绿化景观行道树;胸径:33㎝;高:1000㎝;冠幅:800㎝;造成道路绿化景观损毁、缺失。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调查(询问)笔录;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现场勘验图;

4.现场照片及说明;

2023年8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住建损绿罚先告字〔2023〕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损毁行道树的行为,违反了《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城镇规划区禁止下列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第四款“侵占、毁损公共绿地、树木、水体、绿化设施”的规定,根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处罚”第三款“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未对损毁行道树进行补植补种,认定为情节严重,给予处罚金额为6000元(大写: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仁县支行营业室(户名:永仁县财政局;账号:241107000004278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永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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