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永仁县XX医院 (地址:永仁县永定镇XXX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3274XXXXXX29,法定代表人:苏XX;女,彝族,身份证号码:532XXXX96707XXXX29;主要负责人:夏XX,男,彝族,身份证号码:5323XXXXXX1115XX35,职务:院长,电话0878-67XXX06)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3年5月9日永仁县XX医院医院污水抽检粪大肠菌群数不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泻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规定。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大写: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上一条:永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下一条: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