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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3-1108002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永农(防疫)罚〔2023〕2号

石XX随意弃置病死动物一案,经永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10月15日07时10分左右,永仁县永定镇糯达村委会XX组村民石XX发现自家养殖的生猪不明原因死了1头,08时15分左右,石XX使用白色小货车将这头死猪尸体用袋子装着拉运到永维公路老尖山坡脚桑树地段,随意丢弃在公路边堡坎下,当事人石XX未作任何处理驾车离去。2023年10月15日17时10分左右,维的乡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对该头死猪尸体就地进行了无害化深埋处理。

2023年10月17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丢弃死猪现场进行检查(勘验),并由石XX对现场位置进行指认,石XX丢弃死猪尸体的地点位于永仁县永维公路老尖山坡脚桑树地段公路旁左侧堡坎下方5米处,现场散发有动物尸体的恶臭味,现场有掩埋物体留下的泥土痕迹,有新挖的土堆三座,经当事人石XX现场指认,第一座土堆为石XX丢弃死猪尸体的具体位置。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指认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当事人对以上事实确认无误。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石XX询问笔录、见证人询问笔录、生猪无害化处理情况证明及照片、见证人提供的证据照片共同证实了石XX于2023年10月15日将1头死猪尸体拉运到永维公路老尖山坡脚桑树地段,随意丢弃在公路边堡坎下,当事人石XX未作任何处理的事实;

现场检查(勘验)指认笔录、石XX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指认照片、生猪无害化处理情况证明及照片共同证实了石XX丢弃死猪尸体的地点位于永仁县永维公路老尖山坡脚桑树地段公路旁左侧堡坎下方5米处,死猪尸体丢弃后被相关人员作了无害化深埋处理的事实;

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款“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之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0日向石XX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农(防疫)告〔2023〕2号,已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因当事人属首次违法,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轻微,并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给予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十九项裁量基准“(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责令改正并及时改正,且符合要求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石XX立即改正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3000.00元(叁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开具缴款书,凭缴款书上的二维码标识扫码缴纳罚款(缴入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并将缴款书和缴款成功的页面截图交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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