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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处罚〔2023〕90号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4-0510002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处罚〔2023〕90号

当事人: 永仁XX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XXXXXX

住所(住址):永仁县永定镇一品水岸商住小区X栋X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XX

身份证件号码: 510411XXXXXX

2023年10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永仁县永定镇一品水岸商住小区X栋XX号店面)一楼销售货柜上摆放的医疗器械“颈痛灸”8盒均已超过其产品包装上标注的有效日期,涉嫌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经局领导批准立案,我局执法人员按程序开展了现场检查、询问、复制有关票据、提取现场照片、复印有关资料等调查。

经查:“颈痛灸”属2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号:鄂药管械(准)字2002第2260638号。是2022年10月31日当事人从楚雄众燊悦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数量:11盒,购进单价:35元/盒;购进金额:385元,产品生产日期:2020年07月04日;产品有效期至:2023年07月03日。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销售3盒,销售价:98元/盒,销售金额:294元;剩余8盒已超过有效期,被我局扣押。当事人上述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日期仍陈列于货柜上,属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由于当事人在经营中没有建立医疗器械“颈痛灸”的销售台账,不能确定已销售3盒医疗器械“颈痛灸”的具体销售时间,故本案不能确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扣押过期医疗器械金额:784元;当事人在经营中履行了索证索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进货凭证等证据证明。

2023年10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市监罚告〔2023〕 9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上述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作1、没收医疗器械“颈痛灸”8盒; 2、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的规定和《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经营中履行了索证索票,有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应予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医疗器械“颈痛灸”8盒;

2、并处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手机微信扫描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二维码按提示缴款或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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