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处罚〔2023〕82号
当事人:永仁XXX理发店(X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7XXXXXXXXXX
经营场所:永仁县永定镇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XXX
住所(住址):永仁县永定镇XXX
身份证件号码:532327XXXXXXXXXX
2023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化妆品安全专项检查中,查出当事人店内摆放的2种化妆品超过保质期:1.轻盈动感润养弹力素,生产企业:广州鹏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数量4瓶,净含量300ml,促销价68元/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164,生产批号2019/07/01,限期使用日期2022/06/30,已超过保质期;2.女人香臻柔补水发膜,生产商:广州市东霸化妆品有限公司,数量1瓶,净含量1升,促销价88元/瓶,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834,限用日期:20221115,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上述2种共5瓶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化妆品的行为,经局领导批准立案,我局执法人员按程序开展了现场检查、询问、复制有关票据、提取现场照片、复印有关资料等调查。
经查:轻盈动感润养弹力素和女人香臻柔补水发膜2种化妆品是当事人2020年5月30日,从上一位经营者XX店内转来的,由于当事人不熟悉化妆品经营需要向供货商索证索票,建立进货查验台账,因此没有向上一位经营者XX索要相关票据和台账,导致无法提供进货相关票据和进货查验台账。1.轻盈动感润养弹力素,生产企业:广州鹏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数量4瓶,净含量300ml,促销价68元/瓶,未销售,限期使用日期是2022/06/30,剩余4瓶已超过保质期;女人香臻柔补水发膜,生产商:广州市东霸化妆品有限公司,数量1瓶,净含量1升,促销价88元/瓶,未销售,限用日期是20221115,剩余1瓶,已超过保质期。上述2种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仍摆放在店内经营,属经营超过保质期化妆品的行为;上述化妆品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具体销售情况不能确定,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为扣押化妆品销售金额3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2023年10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市监罚告〔2023〕8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上述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作1.没收2种共5瓶超过保质期化妆品;2.罚款2000元的处罚;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应予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当事人即时整改、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有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应予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2种共5瓶超过保质期化妆品;
2、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用手机微信扫描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二维码按提示缴款或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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