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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3-1124007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永农(农药)罚〔2023〕7号

当事人永仁猛虎XX便民农资服务部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10月16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永仁县公安局移送案件永公(森)移字〔2023〕02号,依据移送的相关材料,永仁猛虎XX便民农资服务部涉嫌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产品毒死蜱。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之规定。2023年10月2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立案号:永农(农药)立〔2023〕7号。

2023年11月7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向永仁猛虎XX便民农资服务部经营者夏XX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永仁猛虎XX便民农资服务部经营场所和仓库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结果在永仁猛虎XX便民农资服务部经营场所和仓库内未发现限制使用农药毒死蜱,现场检查农药毒死蜱的进货单据及销售台账,经营者夏XX未提供农药的进货单据,检查销售台账未查到农药毒死蜱的记录,检查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夏XX没有提供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但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交了夏XX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及培训合格证。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农药经营许可证拍照打印件1份,农药经营人员夏XX的培训合格证拍照打印件2份,现场采集了检查经营场所和仓库照片4张,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以上材料均由经营者夏XX签字确认。同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经营者夏XX和经营业务负责人夏XX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2份。

永仁猛虎XX便民农资服务部,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业务负责人夏XX于2021年3月19日至2023年4月9日,进了五次农资产品,五次合计金额 4676元。其中:2022年7月28日和2022 年8月10日,经营业务负责人夏XX向XX进农资产品毒死蜱(永仁县公安局移送询问笔录中被记录为死蜱)共20件,进货金额1600元,销售金额2000元,该农药产品在进货和销售过程中未做进销台账。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当事人对以上事实确认无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公告限制使用农药目录(2017版),农药产品毒死蜱属于限制使用农药。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共同证实了永仁猛虎XX便民农资服务部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二、永仁县公安局移送询问笔录及夏XX向XX的业务联系和交易记录的手机微信截屏打印件7页、《询间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公告限制使用农药目录(2017版)共同证实了永仁猛虎XX便民农资服务部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产品毒死蜱的事实;

三、永仁县公安局移送询问笔录2份8页及夏XX向XX的业务联系和交易记录的手机微信截屏打印件7页、《询间笔录》共同证实了农药产品毒死蜱,进货金额1600元,销售金额2000元(记为违法所得)的事实;

四、《工商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之规定。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之规定,经集体讨论并经机关负责人批准,责令永仁猛虎XX便民农资服务部立即停止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并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建议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二、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7000.00元(柒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凭缴款书扫码缴纳罚没款,然后将缴款记录截图交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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