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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3-1121001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永农(防疫)罚〔2023〕3号

黄XX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一案,经永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10月30日,黄XX驾驶小货车运输4匹骡子自四川攀枝花方向经过G5京昆高速云南省永仁县方山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被检查站工作人员检查时,黄XX表明运输的骡子未经检疫,当事人黄XX未听从检查站工作人员的处理意见,趁检查人员不注意驾车拉运骡子逃离,经查询,该车辆在武定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有备案记录,执法人员提取了《关于黄XX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强行逃离检查站的情况证明》和《生猪运输车辆管理备案系统查询结果截图》。2023年11月1日,永仁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调取了永仁公安检查站监控录像视频及截图照片。

2023年11月6日,根据相关线索,永仁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黄XX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运输骡子车辆的驾驶人及货主均为黄XX本人,无货主以外的承运人,骡子起运地为四川省凉山州德昌县,当事人运输骡子前未申报检疫,骡子已被运往XX县XX镇大牲畜交易市场销售,销售所得(货值金额)为8000.00元,该4匹骡子为已退役的伤残骡子,用途为销售宰杀食肉。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当事人对以上事实确认无误。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关于黄XX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强行逃离检查站的情况证明》及检查照片、《生猪运输车辆管理备案系统查询结果截图》、《监控录像视频及截图照片》共同证实了黄XX驾驶小货车运输4匹骡子途经云南省永仁县方山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经检查,运输的骡子未经检疫,当事人未听从检查站工作人员的处理意见,驾车拉运骡子逃离的事实;

二、《当事人询问笔录》证实了运输骡子车辆的驾驶人及货主均为黄XX本人,无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当事人黄XX驾车拉运骡子逃离后,骡子已被运往XX县XX镇大牲畜交易市场销售,销售所得(货值金额)为8000.00元,骡子用途为销售宰杀食肉的事实;

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之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1月9日向黄XX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农(防疫)告〔2023〕3号,已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当事人黄XX虽驾车运输骡子逃离,但事后积极前来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认错态度较好,未造成直接的社会危害后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给予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接转至第一百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由于当事人违法运输的骡子已销售,本行为无法责令作出改正,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8000.00元)的0.3倍罚款2400.00元(贰仟肆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开具缴款书,凭缴款书上的二维码标识扫码缴纳罚没款(缴入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并将缴款书和缴款成功的页面截图交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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