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罚决字〔2023〕第86号
当事人:个人
姓名:夏**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532327********111X
现居住地址:云南省永仁县中和镇中和村委会中和组
经查,夏**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于2023年10月21日在麦拉山干田湾国有林实施火车站至哲林芒果基地机场路输电线路电杆移栽过程中违法毁坏林木,当事人夏**对毁坏林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已构成违法。经现场勘验,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对涉案的林木树种、立木材积(蓄积)进行检验,夏**毁坏林木共计8株,涉案立木材积共计2.2042立方米,树种为云南松。已构成毁坏林木的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26日,经委托永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林木的价值进行价格鉴定,市场价200元/立方米,认定价格为441.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询问笔录;
2、现场辨认笔录、照片;
3、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4、鉴定意见书。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7日向夏**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此,夏**未作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构成毁坏林木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夏**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即:8株×3倍=24株(贰拾肆株);
2.处毁坏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即441.00元×4倍=1764元(壹仟柒佰陆拾肆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 (户名:永仁县财政局 ,账号:241107000004278001 ,地址:农行永仁县支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 元谋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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