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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3-1127027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永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交)行罚决字〔2023〕第5323272600053082

当事人×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06月19日10时10分,刘×驾驶云E××号小型面包车,在永仁县永维线0公里200米处,涉嫌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永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0mg/100ml(乙醇/血),刘×对其违法行为无异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2023年06月19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立案号:公(交)行立字〔2023〕第532327390025166

2023年07月03日,永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案民警传唤刘×至永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法办案区进行询问,永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案民警向违法嫌疑人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其进行询问,询问中,驾驶人刘×承认其2023年06月18日晚上在格租姨妈家吃晚饭、吃烧烤时喝的酒,喝的是泡酒加啤酒,大约喝了四两左右泡酒和一瓶大理V8啤酒,休息一晚后,2023年06月19日早上09时50分左右驾驶云E××号小型面包车离开家前往永仁,在永仁县永维线0公里200米处,涉嫌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永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当事人对以上事实确认无误。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二、查获经过

三、查获现场照片

四、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

五、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照片

六、询问笔录

七、驾驶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在逃人员查询结果单

九、驾驶证复印件

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十一、驾驶人违法查询结果单

十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十三、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十四、机动车被盗查询结果单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2023年12月18日后到永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办公室领取

二、处罚款13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农村信用社云南省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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