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永仁鑫磊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
住所(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莲池乡村民委员会院内
你公司2023年7月未报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永仁县莲池乡勐莲村委会路保下组谢腊路口占用农用地6030平方米建设房屋、硬化水泥地板及建围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法人身份证明材料;3.询问笔录;4.现场勘测笔录及现场照片;5.谢腊光伏升压站已建现状勘察测量报告书。
我局已于2023年11月6日依法向你公司下发了永自然资告字〔2023〕第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永自然资听字〔2023〕第1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不要求听证,也不进行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依法没收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3993.83平方米(已建房屋建筑面积2058.2平方米,硬化的水泥地面、块砖地面1935.63平方米);
2.对违法占用的林地487平方米每平方米处18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87660元;对违法占用的其他草地5424平方米每平方米处14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759360元;对违法占用的建设用地10平方米每平方米处11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1100元;对违法占用的其他农用地109平方米每平方米处13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14170元。以上罚款合计862290元人民币。(大写:捌拾陆万贰仟贰佰玖拾元整)。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若不自行履行,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罚款。同时将没收的建筑物上交永仁县自然资源局,由永仁县自然资源局移交永仁县财政局。
本决定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 话:0878-6713622
地 址:永仁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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