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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3-1130003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案例一

永仁县永定镇赵文菊个体商店行政许可违法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7日,永仁县应急管理局开展永仁县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及打非治为工作,对永仁县永定镇赵文菊个体商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而进行烟花爆竹售卖,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法律、部门规章制度,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存在问题】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而进行烟花爆竹售卖。

【处理结果】

该企业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为初犯,非法售卖的烟花爆竹数量少,认错态度好,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减轻处罚,罚款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永仁县永定镇宋波商店行政许可违法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7日,永仁县应急管理局开展永仁县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及打非治为工作,对永仁县永定镇宋波商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而进行烟花爆竹售卖,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法律、部门规章制度,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存在问题】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而进行烟花爆竹售卖。

【处理结果】

该企业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为初犯,非法售卖的烟花爆竹数量少,认错态度好,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减轻处罚,罚款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永仁县永定镇黄大刚副食品商店行政许可违法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7日,永仁县应急管理局开展永仁县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及打非治为工作,对永仁县永定镇黄大刚副食品商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而进行烟花爆竹售卖,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法律、部门规章制度,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存在问题】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而进行烟花爆竹售卖。

【处理结果】

该企业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为初犯,非法售卖的烟花爆竹数量少,认错态度好,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减轻处罚,罚款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永仁县小君副食店行政许可违法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7日,永仁县应急管理局开展永仁县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及打非治为工作,对永仁县小君副食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而进行烟花爆竹售卖,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法律、部门规章制度,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存在问题】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而进行烟花爆竹售卖。

【处理结果】

该企业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为初犯,非法售卖的烟花爆竹数量少,认错态度好,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减轻处罚,罚款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永仁县宜就旺佳超市行政许可违法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8日,永仁县应急管理局开展永仁县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及打非治为工作,对永仁县宜就旺佳超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而进行烟花爆竹售卖,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法律、部门规章制度,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存在问题】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而进行烟花爆竹售卖。

【处理结果】

该企业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为初犯,非法售卖的烟花爆竹数量少,认错态度好,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减轻处罚,罚款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永仁县锦烨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三同时”手续

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5日,永仁县应急管理局在对永仁县锦烨工贸有限公司日常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未完善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指令书,在2023年2月28日复查中发现企业未进行隐患整改。依据相关法律、部门规章制度,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存在问题】

未完善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处理结果】

该企业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 1、给予警告;2、处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一条:永仁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自然资罚字〔2023〕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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