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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公示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3-1219002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罚决字〔2023〕119号

当事人:个人

姓名:李**,性别:男, 年龄:55岁

身份证号码:532327********1516

住所(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永兴傣族乡白马河村委会白马新村组

经依法查明,你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合法手续,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2月擅自在永仁县永兴傣族乡白马河村委会灰克里组地山家(傣族话地名)玉米地内,用石块树枝设置自制陷阱,猎捕野生动物(鹧鸪)三只放在家中饲养,2022年7月7日,李发祥将其非法猎捕的三只鹧鸪带到华**家送给华**的儿子,后被前往华**家处理纠纷的永兴派出所民警查获。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系鸟纲(Aves)鸡形目(Galliformes)雉科(Phasianidae)中华鹧鸪(Francolinuspintadeanus),该物种列入国家林业局2000年8月1日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三有动物);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2016年濒危物种红色名录ver3.1--无危(LC)物种。根据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及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该中华鹧鸪的价值为每只1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违法猎捕野生动物。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询问笔录、证人证言;

2.现场辨认笔录、照片;

3.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第一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合法手续,未取得狩猎证,在禁猎(渔)区、禁猎(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第一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合法手续,未取得狩猎证,在禁猎(渔)区、禁猎(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猎获物三只鹧鸪;

(2)处猎获物价值2倍的罚款,即:(1000.00元X3只)X2=6000.00元(大写:陆仟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银行(户名:永仁县财政局,账号:241107000004278001,地址:建设路18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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